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涵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适用外国法律认定仲裁条款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审查标准、仲裁程序瑕疵弥补等难点和热点问题。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80件,同比增长10.9%,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7%。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开具了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困境,助力提升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性。在林某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即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明确相关法律规则适用,有利于提前化解潜在争议。在澳大利亚某珊公司与广州某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与适用澳大利亚仲裁法,审慎审查约定机构名称存在瑕疵的涉外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及其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彰显了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包容姿态。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的新阶段。广东法院聚焦推进大湾区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软件”和“硬件”相结合,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司法对仲裁支持和保障作用。同时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统一司法审查尺度,彰显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态度,提升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推动营造“仲裁友好型”社会环境。
01
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案
——广东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
基本案情
珠海国际仲裁院受理一宗涉澳借款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仲裁院申请出具有执行力的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决定调取当事人银行流水以核实借贷相关事实。鉴于银行机构此前通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开放此类项目查询,仲裁庭自行取证存在困难,遂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开具调查令申请书。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案件具有涉澳因素,仲裁机构所在地及证据所在地均在珠海市,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该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仲裁当事人虽对借贷争议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仲裁机构仍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予以审查,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属于与待证事实相关、确有必要收集且仲裁机构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遂向仲裁机构制发了(2025)粤04协仲调令1号调查令。珠海国际仲裁院工作人员持令向相关银行顺利调取了上述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施行后发出的全省首例协助仲裁调查令,也是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人民法院协助仲裁机构出具调查令,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困境,助力提升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性,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有力支持,有利于提升商事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推动我省仲裁高质量发展。
02
深圳某建设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案
——横琴法院依托裁审对接平台办结首宗线上仲裁保全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建设公司因与珠海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珠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珠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仲裁过程中,深圳某建设公司在珠海国际仲裁院办案系统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财产,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珠海国际仲裁院收到申请后,依托裁审对接平台将财产保全申请在线转递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同步接收仲裁保全申请材料,并通过裁审对接平台一键调取仲裁电子卷宗,当天立案审查,迅速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执行部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实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财产线索,成功冻结、查封了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及不动产,全流程无纸化,高效率完成了全省首宗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致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上线裁审对接平台,联通全省各级法院与仲裁机构,实现申请仲裁保全、调阅仲裁案件、反馈仲裁司法审查结果等环节全流程“网上办”,显著提升办案效率和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便捷度,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
03
林某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未产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
基本案情
林某荣与深圳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合同》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双方均未就合同履行问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亦未提起诉讼。林某荣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无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方能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作出裁定。本案当事人并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林某荣的申请。宣判后,林某荣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即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以发生争议且已提请仲裁为前提。在尚未产生争议情形下,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系对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节点作出要求,其立法目的并非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前提限于已发生争议或提请仲裁。本案明确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明确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有利于提前化解潜在争议,具有较强实践意义。
04
澳大利亚某珊公司与广州某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查明并适用澳大利亚仲裁法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基本案情
澳大利亚某珊公司与广州某纽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相关争议“提交新南威尔士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在悉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并未约定仲裁员的选任程序。后双方发生争议,某纽公司主张《订购合同》中约定的“新南威尔士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并不存在,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此仲裁协议应属无效,故依照《预付款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其委托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亦委托法律查明机构出具了查明报告,报告认为案涉仲裁协议依据澳大利亚法律应属有效。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某纽公司的起诉。某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双方未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点在悉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即澳大利亚法律审查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某纽公司与一审法院分别委托法律专家或法律查明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二者结论不同,但一审法院委托查明的法律意见从形式完备性、查明法律关联性上更有证明力,故对该查明报告予以采信。根据查明的澳大利亚法律,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解释应适用宽松、有利于仲裁的原则,“新南威尔士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非合同定义术语,可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将争议提交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市的仲裁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悉尼市唯一能够履行《国际仲裁法》(IAA)规定的仲裁员任命职能的默认指定机构,故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推定为提交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二审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故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与适用澳大利亚仲裁法,秉持善意解释、支持仲裁的原则,审慎审查约定机构名称存在瑕疵的涉外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及其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彰显了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包容姿态。
05
范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依法确认单边性选择仲裁条款的效力
基本案情
范某与某娱乐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签订《普通股期权授予通知书》,约定范某签订该通知书即视为已同意和签订《普通股期权授予协议》。该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a)除对本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可仲裁性等事项外,其他一切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但不排除范某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止令等的权利;(b)若范某的雇佣所在地为香港、新加坡、或中国内地等地,则将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适用其规则。…(i)同时,公司(而非范某)有权自行决定,若范某雇佣所在地为中国,可向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范某对此应予同意,而不能选择其他仲裁庭。”后某娱乐公司就上述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范某以该条款同时约定诉讼和管辖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并指向多个仲裁机构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的选择,案涉涉外仲裁条款适用中国法律。案涉争议解决条款仅赋予双方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止令的权利,并无将实体争议提交法院处理的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约定了法院管辖。另一方面,范某所在地为中国内地,根据协议约定,范某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某娱乐公司可选择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当某娱乐公司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范某应对此同意。现某娱乐公司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受理,双方形成确定、排他的仲裁合意,选定了唯一的仲裁机构,故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应驳回范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理解与适用涉及跨国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中的复杂争议解决条款,依法认定当事人约定临时性措施由法院管辖,实质性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不属于或裁或审条款。当事人通过单边选择性仲裁条款能够确定唯一仲裁机构的,亦不构成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该案体现对当事人仲裁意思自治和灵活选择的充分尊重,对类案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导意义,实现与通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精准对接。
06
余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其清算组成员的约束
基本案情
子某公司为其股东黎某的借款债务向某银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子某公司注销,其股东余某、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签署《清算报告》,报告载明该公司无债权债务,承诺所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某银行以余某、黎某未依法清算致其债权受损为由,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余某对黎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余某对黎某所负借款债务、律师费及仲裁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某以其并非《最高额保证合同》当事人、案涉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余某虽系子某公司清算组成员,但其并非《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子某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债权债务受让人,也未作出同意接受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该仲裁条款对余某不具有约束力。故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关于要求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裁项。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公司清算组成员被请求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算责任时,不受此前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案例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依法限制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裁判规则指导意义。
07
广州某投资公司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案
——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
基本案情
2016年,刘某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某投资公司、广州某度假酒店公司及方某以存在伪造证据、仲裁程序违法、虚假仲裁等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认定的部分债权。上述被执行人曾于2017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调解书,被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其于2023年再次针对该部分债权争议申请仲裁,被广州仲裁委员会驳回。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执行人广州某投资公司、广州某度假酒店公司及方某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另行申请仲裁等方式拖延执行,在未获支持的情形下,又以存在伪造证据、仲裁程序违法、虚假仲裁等提出本案不予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仅限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本案系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并无证据表明该仲裁调解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裁定驳回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调解书的申请。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唯一法定事由。本案既贯彻落实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又体现人民法院保障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08
L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外国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L某公司等与中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L某公司等依据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瑞士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中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投资协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案的仲裁庭由各方共同指定的中国籍仲裁员独任组成,并经瑞士商会仲裁院仲裁庭确认。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决,裁决中某公司应向L某公司等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及利息等。中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规定的付款义务,L某公司等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案涉仲裁裁决由瑞士仲裁中心在瑞士联邦境内作出,我国与瑞士联邦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进行审查。《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性义务,除非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执行法院认为存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某公司在庭审中未提出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仲裁裁决事项系因履行《投资协议》引起的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亦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遂裁定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仲裁裁决由瑞士仲裁中心在瑞士联邦境内作出,中外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中国籍仲裁员独任仲裁相关商事争议。人民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审查后予以承认和执行,彰显了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以及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一贯立场。
09
胡某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依法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
基本案情
胡某(西班牙籍职业教练)与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主教练职业预约合同》约定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聘请胡某担任主教练,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国际奥委会下属国际性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出终局裁决。后双方因合同解除、薪酬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胡某依据上述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认定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奖金及利息等。因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胡某依据《纽约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合同有别于单一的、强从属性的劳动合同,实质包含了提供劳务、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合作收益等多种契约关系,双方之间构成商事契约关系。案涉仲裁裁决在瑞士联邦作出,中国与瑞士联邦均系《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组成、听证通知及裁决送达均符合规则,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虽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进一步申诉,且全程委托律师参与仲裁程序。现胡某提交了经海牙认证的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书、中文译本及公证认证材料,符合《纽约公约》形式要求。案涉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情形,故裁定承认该裁决。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涉及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职业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性质,依法对该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符合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充分体现了尊重国际体育等专业领域仲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开放司法态度,助推国内职业体育行业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接轨。
10
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对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的异议应及时提出
基本案情
案涉当事人之间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韶关仲裁委员会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书面审理。因某置业公司在收到《仲裁员选定(委托指定)书》后未勾选仲裁员,韶关仲裁委员会以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了案涉纠纷。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某置业公司以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及审理方式不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但某置业公司在仲裁庭开庭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参与了仲裁的审理。某置业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再以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定程序,进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且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亦未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故驳回某置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典型意义
当事人明知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但未对此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自身异议权利的放弃,其在裁决作出后以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仲裁高效、快速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预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一裁终局”原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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