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广州某和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京某堂(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处方药广告案等上榜。
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民生领域、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案例一
广州某和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外派发抵金券,印有医生形象,且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当事人构成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广州某尼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推文,宣传介绍处方药“菲普利蛋白琥珀酸铁口服溶液”、第二类医疗器械“孕e家排卵检测试剂”“孕e家胎心监护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2万元。
案例三
京某堂(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通过天猫平台网店,发布“伟哥 他达拉非片”处方药广告,含有“治疗勃起功能障碍”“药效贼猛”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案例四
广州某畅品牌顾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并附加“云教授®玫瑰八珍粉”“二花莲茶”“云教授®三葆饮植物饮料”等商品的购买链接,未显著标明“广告”,并在推文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宣传语宣传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五
广州某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居家用品“后辰好梦贴”,通过虚构消费者使用案例,在其微店发布“提高失眠人群至少3倍的睡眠质量”“功效发挥强”“对人体没有任何副作用”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六
某药药材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与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联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介绍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文章,并配有含“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国药药材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内容的结构图示,使普通公众对当事人与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造成误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七
广州某妍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普通食品“120降压肽参葛片压片糖果”,制作“8-降压肽1”“9-降压肽2”等视频广告,含有“只要用了降压肽,就没有降不下来的高血压”“降压、降脂……可调节高血糖、高血脂”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
广州某光而行生物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AOAZ黑金藏钻套盒”“AOAZ侧柏叶植萃清爽洗发水”等普通化妆品,通过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含有“对于头部脱发以及头皮脂溢性皮炎具有一定的缓解和治疗的作用”“降低炎症发生”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南方+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穗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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